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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9]0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 1999年4月9日,湘地税函[1999]029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 号)转发给你们。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 月11日,国税发[1999]40 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 4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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