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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流[2000]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本文件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补提进项税额,并认真审核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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