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文件第三条 所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的具体范围,详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新税制法律法规汇编之一》247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