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