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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所〔2003〕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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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宁波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的"收支差额"5138万元(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浙江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浙江省邮政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元

    1、宁波市邮政局  20745109.25

    2、温州市邮政局  15789880.35

    3、绍兴市邮政局  13397566.17

    4、浙江省报刊发行局  1447444.23

    合  计  5138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3〕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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