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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2]2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l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下列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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