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5]1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按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规定和通行做法,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