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