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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法[2003]5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中铁四局或其他在青藏铁路建设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在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划分征免范围,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上述免税所得,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请所辖地国税局认真办理免税事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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