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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200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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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厅《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湘财农税[2002]18号)规定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必须以“农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国库存款户。因此,我省仍沿用“解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二、我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启用修改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考虑到今年多数市州已按计划领取并下发了农业税收票证、为节约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原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继续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届时未用完的旧版完税证,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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