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5]第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将本地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对逾期未报送或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的地区,省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