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7]1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东奥会计在线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人均利润、人均应缴纳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93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复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