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州、无锡、镇江、扬州、连云港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