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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等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办复〔2003〕1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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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办复〔2003128

石家庄保监办:

你办《关于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送达问题的请示》(保监冀发[2003]9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不同的送达方式均作了规定?

你办在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998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5)中对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程序,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执行回转,以及执行监督均作了规定?你办可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OO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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