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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税四[1992]2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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