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200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据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映: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全面推行证券公司法人代理开户业务的通知》(上证中登〔2000〕字第008号)规定,凡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可以法人名义开办证券开户代理业务,并按个人证券帐户40元/户、基金帐户5元/户和一般社会法人机构帐户400元/户的标准收取开户费。各地证券公司代收的开户费扣除代理手续费后的部分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与代理机构证券交易交收时扣划。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上述开户业务应如何计征营业税,该公司请求区局予以明确。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对证券经营单位代办证券开户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代收的开户费则应按规定向代收业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征代缴营业税,以堵塞漏洞,便利征管。请转属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部分维持原征收现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1月18日新地税一字〔2001〕1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