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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二[200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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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

    4.服务等行业按收益额的0.3%.

    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各有关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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