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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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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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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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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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越南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以国税函发[995]05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