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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200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二)项将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递延所得的审批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确定纳税人资产转让所得的平均摊转期间,对待摊转的资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应设置备查簿,供今后纳税调整用。

    二、跨市地企业间或省级同其他级次企业问整体资产转让、置换,申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置换所得或损失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并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以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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