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企业支付的《通知》中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支出,原则上应在支付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