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工[1992]5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工业、非工、农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农企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61号《关于提高国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标准提高后,各企业固定资产原目录需要调整的,应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