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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5]1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所称车辆通行费收入,仅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不含其他公路通行费收入;该政策从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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