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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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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

制造业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

交通运输业7%

建筑业8%

饮食业8%

娱乐业15%

其他行业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统一调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将按照新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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