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发〔2012〕1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1《车用汽油》(Ⅳ)技术要求的车用汽油;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技术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
三、自
四、第四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不变。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柴油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