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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68号    2005年4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香港恒生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国税发[2005]2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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