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3]4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a>)的精神,现对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