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发改价格[2009]17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7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保障农用化肥供应,根据农用化肥价格和流通环节改革进展情况,决定逐步理顺农用化肥铁路运价,适当调整铁路农用化肥整车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化肥铁路整车运输按现行2号运价执行,并继续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适用上述运价政策的农用化肥运输认定条件,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关于磷酸铵、硝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用化肥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农用化肥运价政策,继续做好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工作。
以上,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