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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庆政发[2006]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价运行程序,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土地市场的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资产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价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价包括: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价格;收回(购)土地使用权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起始价。

    第三条  宗地评估。宗地出让地价评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宗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由中签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评估报告未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抽签。

    宗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三家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分别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与建设用地项目一同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与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条  建立评估资金。政府要建立地价评估专项资金,对评估报告未被采用的估价机构的委托费用,从地价评估专项资金中另行支付成本费,按应收评估费的10%支付,最低不低于300元,具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收回(购)土地补偿。依据城市建设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按标准予以补偿。

    对取得土地证书的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现状,按基准地价的10%标准给予补偿。

    对取得土地证书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现状,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等因素后给予补偿。

    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具有资质的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地块取得成本和实际投入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第六条  建立基准地价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准地价调整。基准地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对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批准,可进行局部调整。基准地价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基准地价评估资质的估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提交大庆市国土资源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公开听证,再经大庆市国土资源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大庆市地价确认程序规定》(庆国土资发(2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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