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1998]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