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文化厅等部门《转发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辽文发〔2005〕 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