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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源县八宝沥青站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2]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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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源县八宝沥青站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该站向施工单位供应(销售)沥青收入为生产、经营收入,其所得属生产、经营所得,对该站供应(销售)沥青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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