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5]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05]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照执行。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仅限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收入,对其他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OO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