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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龚嘴水力发电总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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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龚嘴水力发电总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乐国税发[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原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龚嘴发电总厂已于2000年11月从省电力公司分离出来,与国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省投资公司组建成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属于省电力公司系统内企业,其征税办法发生变化。请成都市、乐山市国税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规定执行。

    本批复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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