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3]1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收应扣应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