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8]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晋地税所字[1997]第37号第七条 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