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函[2006]3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需印制的文书,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组织好印制,对省局现行使用的相关文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