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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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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徐国税发[2001]25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规定,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你市丰县、邳州的5户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可按此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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