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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时 效 性】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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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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