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所发[199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企业向客户收取包装物押金周转期间较长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确定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