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12〕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太仓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实施〈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太政呈〔2012〕2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太仓市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同意沙溪历史镇区保护范围为:东至镇东路,南至新七浦路,西至南院路,北至新北路,面积
三、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完善和强化落实相关措施,重点保护历史镇区“河街相依”的空间格局、整体风貌以及新、老七浦塘沿河民居和景观环境,控制建筑高度,保持传统民居以及当地“河棚间”的生活风貌。优化历史镇区用地布局,加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镇区人居环境质量。
四、抓紧编制沙溪、直塘两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保护好历史街巷、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以及其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五、加强保护规划与沙溪镇总体规划的衔接,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