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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4]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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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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