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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4]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

    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

    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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