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2]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