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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2006]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1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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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出让”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函[200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为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在具体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以及供给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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