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