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关税[2004]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点击查看)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