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1]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联系,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科、室、分局及负责人名单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请各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年终要认真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