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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执行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审核证明材料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2000]2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国税[2000]179号),要求企业在向国税部门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证明材料。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审核收费不够规范合理,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少企业意见很大。为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暂时停止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审核证明材料。各级国税部门对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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