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3〕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不发宁波)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就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时残疾人员计算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时,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按月计算和按当月累计平均计算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全年累计平均计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追缴企业当年度已退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