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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试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县(市)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8]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有关县(市)请示要求,我局第三批已批准下列县(市)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的应税牲畜试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阜阳市市区(颖东区、颖泉区、颖州区)、界首市、涡阳县、太和县、颖上县、宿州市、砀山县、萧县、固镇县和望江县。

    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及皖地税[1998]59号通知精神,认真依法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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