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8]2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有关县(市)请示要求,我局第三批已批准下列县(市)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的应税牲畜试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阜阳市市区(颖东区、颖泉区、颖州区)、界首市、涡阳县、太和县、颖上县、宿州市、砀山县、萧县、固镇县和望江县。
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及皖地税[1998]59号通知精神,认真依法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